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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高发企业侥幸心理不可有

时间:2024-10-22 09:46:13 作者: 行业资讯

  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企业很常见的四种涉税犯罪及应对措施,希望各企业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免受牢狱之灾。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子益犯逃税罪,被告单位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子益,在明知企业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情况下,采用不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逃税。

  经地方税务局调查,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及逃税占比为:2006年度土地使用税,逃税占比为100%;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逃税,逃税占比为100%;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逃税,逃税占比为100%。

  被告单位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共计逃避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款2500779.04元,另欠相关2004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滞纳金人民币661885.65元、罚款人民币2877946.54元。至2018年8月被告单位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尚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纳税义务人被告单位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张子益系被告单位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应对被告单位浙江时代厨具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张子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只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被告徐州市某水泥厂共欠缴增值税款8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厂法定代表人。该县国税局大黄山分局向该厂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限该厂于同年11月10日前缴纳所欠税款,该厂未如期履行纳税义务。

  同年11月12日,铜山县国税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了徐州市某水泥厂的库存水泥680吨,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国税机关同意和未办理解除查封手续的情况下,指使某水泥厂负责人擅自将查封的680吨水泥(价值11.6万元)私自拆封,销售给江苏省张家港某贸易公司,用于冲抵货款,同年11月21日,该县国税局大黄山分局发现查封的水泥被徐州市某水泥厂私自拆封转移后,即向铜山县公安局报案。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州市某水泥厂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11.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应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欠税人必须有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实际逃避行为,且致使税务机关采取法律赋予的手段仍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在1万以上,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最高判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于2017年4月初,以开票价款9%的价格应允为案外人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而以8%的价格,委托崔某,崔某又向谢某某处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张,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99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收取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不符合其要求,未交付禹某使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抵扣税额。

  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常见的建筑安装业发票、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普通发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3)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另外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纳税人的权利第六条表明: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允许超出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关于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

  《条例规定》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租金、税费和违约风险等问题,《政策措施》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异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真实的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广东省税务部门积极做出响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事项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征纳微信群等渠道传达给纳税人。

  同时,积极拓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也许2020年的开局对国家对国家、企业、个人来说都不太好,但这都不是个人或者企业违法犯罪的理由,在危难之际,国家救企业于水火,希望企业能履行义务,帮助国家早日恢复经济,回归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