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提升认证有效性与公信力,贯彻落实《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3〕17号)精神,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具体部署,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监督检查,一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认证有效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认证有效性进行现场抽查。二是开展流通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以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儿童用品、消防产品、家用燃气器具、室内加热器、电子科技类产品、电瓶车、电动摩托车、汽车等10类强制性认证产品为重点,对流通领域销售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做认证执法检查。三是开展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核查,通过对 CCC免办申请组织的监督检查,落实 CCC免办工作后续监管措施,强化 CCC免办申请组织的主体责任。重点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机构认证活动是否合规等行为。
认证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共抽取41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涉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等5家认证机构。检查发现问题24个,涉及3家认证机构和14家获证组织。强制性认证重点产品执法检查,共检查生产企业151家、流通领域销售企业(门店)17081家,检查发现有一定的问题的企业2866家、立案查处594件,案值总额148.2万元、罚没款合计79.7万元。对6家CCC免办申请企业的29张《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行核查,落实CCC免办工作后续监管措施。
(一)CCC指定认证机构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极个别CCC指定认证机构在对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中存在监督人日不足、未对企业外包的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全方位检查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针对涉嫌存在减少或者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的认证机构,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部分流通领域经营户,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小五金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电路开关、电线电缆、其他电器及附件产品。
(三)产品一致性不符合标准要求。部分获证组织的产品与CCC证书、型式试验告中产品存在标识、产品结构、规格型号、关键件、获证企业名及地址、产品等级等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四)未依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扩展。个别CCC产品生产企业,在其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发生变更,以及获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名、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而擅自出厂、销售列入CCC目录的产品。
(五)未依规定正确使用CCC认证标志。检查还发现部分经营户销售的CCC目录内产品未正确加施CCC认证标志。
(一)格外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跟踪监督,对辖区内获证组织体系不能够满足认证要求、存在“两张皮”等现象的,及时通报相关认证机构,督促机构整改并对证书做出暂停使用或撤销证书处理。
(二)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力度。一是继续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重点产品专项检查的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对CCC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和流通领域销售的CCC产品的监管;二是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提升基层认证监管能力,督促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认证,严把认证质量关,强化对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的监督管理力度,更好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环境。
(三)依法严厉查处认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指定认证机构认证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认证、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着力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底线”、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重要的作用,防范和化解强制性产品认证风险。
1.气体灭火器产品,企业委托“泊头市连敏氧气站”充装,未对原材料筒体、阀门、灭火剂、超压保护设施等原材料进行相对有效进货检验,与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进厂检验规程MX/QJ-MT-06规定不符。认证机构监督时未关注。
2.2023年2月监督检查中,计费人日2人日/次,与灭火器产品细则,干粉灭火器产品CCCF-CCC-05,水基型灭火器产品CCCF-CCC-06,气体灭火器产品CCCF-CCC-07等规定,监督检查人日2人日/次,每增加一个细则增加1人日,不符。
3.企业CCC标志使用统计台账QR/MX1.2.1-3-01,未记录实际印刷标志数量(仅记录有效标志数量)。
1.企业CCC标志使用统计台账QR/XYA1.2.1-3-01,未详细记录标志实际领用情况。
2.2023年5月监督检查计划中,检查人员:赵婷、李占申,检查日期:2023年5月19日,检查报告中实际检查日期仅2023年5月19日,检查人日数2人日,与灭火器产品细则,干粉灭火器产品CCCF-CCC-05,水基型灭火器产品CCCF-CCC-06,简易式灭火器CCCF-CCC-08产品规定,监督检查人日2人日/次,每增加一个细则增加1人日,不符。
1.查原材料库房,库存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器头(阀门)均为慈溪市天湖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该关键件已用于实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实际进货数量的单据。成品库已检验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MFZ/ABC5、MFZ/ABC3、MFCZ/ABC2安装的器头同样使用该关键件。但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关键件描述中器头生产企业为“浙江超亿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2.从获证至今,企业未记录CCC标志的购买(印刷)数量、发放、领用、使用记录。
电线.成品实验记录表中记录,2023.5.4生产并检验BVR-2.5mm²电线mm²电线米等,在标志发放记录表中无对应的标志发放记录;现场库存RVS-300/300-2*2.5平方电线,在标志发放记录中无该批次记录。
2.销售清单中发现2023年3月24日销售给客户: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纳雍分公司,BVR-16电线日销售给客户:贵州凯石能物质有限公司,BVR-16电线。
编号为7的证书于2023年6月20日申请注销,目前,该公司已无有效期内的CCC认证证书。
电线.证书已过期未能提供有效的证件 2.现场观察生产车间配置的手提式喷火器,左边放置的3个手提式灭火器,指针状态已经压力过低
1.4张证书均为暂停状态。2.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该公司制作地址已拆迁。
1.4张证书均为暂停状态。2.该公司已停产,已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暂停,时间为1年,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视后续情况是否申请恢复。
未发现企业型式试验报告、无使用管理制度、无专人对企业重要资料做管理,管理较为混乱。
获证产品AJH-CSJ1、AJH-C801、AJH-F601三个型号的产品的工艺、设计发生变更,公司可以提供了相应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取得时候为2023年9月12日。
2、出厂检验的设备校准单位:深圳中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校准证书上未见制造厂及出厂编号;